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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王友柏婚姻律师团队:《民法典》关于N 1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案

发布于:2021-01-18 被浏览:3104次

作者:于春娣律师,广州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不到一个月,《民法典》就正式申请了。《民法典》刚推出的时候,大家都说《民法典》是婚姻中“无过错方”的福音,更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文主义。

之前也有很多离婚案例。即使对方有婚外情,大多数法院也会根据《婚姻法》第46条驳回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因为他们还没有达到重婚或与其他人同居的程度。这不仅对无过错方不公平,而且使过错方无法无天,逍遥法外。

从2021年1月1日起,《婚姻家庭事务法》第1091条第《民法典》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与2001年《婚姻法》第46条相比,本规定增加了“其他重大过失”。这将突破《婚姻法》 4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为保护无辜一方的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现在来说一下无辜一方可以向错误一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

1.因一方重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被有效判决认定构成重婚罪,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对对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了很大损害,应当依法给予精神赔偿。

2.因配偶与他人同居而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主张请求的一方应当是婚姻中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持续稳定的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行为,或者对方承认与其他人共同生活的事实,否则只能认定对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不能认定为与其他人共同生活。

配偶与他人同居时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错误一方与外人的租赁合同、当地基层组织或行政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相邻邻居的证人证言、对方认可的聊天记录或录音、其他同居视频或照片等。

3.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一方家庭成员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下跪、捆绑和拘留等体罚,以及威胁、恐吓和虐待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影响被害人的身体,使被害人感到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损害其健康和人格尊严。在很多情况下,一般的家庭纠纷可能会出现轻微的暴力行为,或者因失误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但与上述家庭暴力是有区别的。

需要提供的证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行为人出具的承诺书、悔过书、保证书;家庭暴力报警的报警回执、报警记录、案件回执、查询记录;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病历、医疗单据、鉴定书、伤害照片;基层组织出具的说明包括妇联、居委会等的说明。

4.因被虐待或遗弃而要求的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中的遗弃,一般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内,未对需要赡养、扶养、扶养的家庭成员履行相对义务。被抛弃的对象应该是不独立生活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将当事人的自述与能够证明事实的相关证据相结合,如是否探望对方或支付了相应的费用等。如果认定过错方在一定期限内未履行抚育、照顾义务,被遗弃的对象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可以认定该方有遗弃行为。

5、 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虽然是兜底条款,但也应结合公序良俗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一步明确"重大过错"的范围,其中包括:

1、 直接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若一方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姻导致婚姻无效以及因遭受胁迫、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导致婚姻撤销的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含同性)关系,包括通奸(一夜情、多次出轨)、裸聊、与他人怀孕或生育子女等。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

4、 诽谤家庭人员,造成家庭人员名誉、声誉遭受损失的。

5、 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6、 其他严重过错行为。

结语:

现行的《民法典》增加了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让无过错得到更多的保障。鉴于此,无过错方应尽可能多地收集证据以证明对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害手段、行为方式等达到了较严重的程度以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后果等,这样法院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主张才能更好给予支持。

同时,《民法典》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定上,增多了一项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保护了弱者以及无过错方的利益,更加彰显司法温情和人文主义。